根据《关于下发宿迁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宿价服[2002]114号)的规定,宿迁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㈠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⑴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每件收费200元;5000000元以上部分,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⑵证明其他经济合同,20000元及以下部分,每件收费50元;20000元以上部分,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㈡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亲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㈢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每件收费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㈠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㈡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元。
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㈣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每件收费5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㈤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㈠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每件收费500元。
㈡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提存公证,每件收费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㈠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元,遗嘱人提出在与公证人员谈话时需录音或录像的,录音或录像所发生的费用由遗嘱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支付。
㈡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㈢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元。
七、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㈠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㈡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㈢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怃恤金、救济金相关 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㈠保管文书(含遗嘱),市外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以下同)每件每年收费10元,其他每件每年收费20元。
㈡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市外投资企业每件收费60元,其他每件收费100元。
㈢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市外投资企业每件收费20元,其他每件收费40元。
㈣代拟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市外投资企业每件收费10元,其他每件收费20元。
㈤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㈥解答法律咨询,免收。
十、依法办理其他公证法律事务
㈠涉台公证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市外投资企业免收,其他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计算)。
㈡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市外投资企业每件收费150元,其他每件收费300元。
㈢证明拍卖、彩票销售,市外投资企业每件收费150元,其他每件收费300元。
㈣证明物品销毁,市外投资企业每件收费150元,其他每件收费200元。
㈤招投标公证,市外投资企业免收,其他每件收费300元。
㈥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市外投资企业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15‰收费,最高不超过15000元,其他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25‰收费,最高不超过25000元。
㈦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市外投资企业免收,其他每件收费50元。
㈧证明财产分割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100元。
2、市外投资企业免收。
3、市内投资企业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250元。
㈨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元。
㈩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市外投资企业免收,其他每件收费20元。
(十一)证明出国留学协议,市外投资企业免收,其他每件收费100元。
(十二)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200元。
(十三)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资料,免收。
(十五)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免收手续费。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市外投资企业每份公证书另收费6元,其他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十三、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机构到省辖市以外地区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和评估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十五、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六、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
十七、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八、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等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九、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公证或与其他部门串通变相强制公证,也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