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宿迁市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宿迁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组建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的法律咨询组织,负责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团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法律顾问团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履行以下职责:

    1、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2、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3、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4、参加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5、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6、向市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指导政府内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7、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首席顾问、顾问。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聘任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主任是法律顾问团工作的组织者,负责联络、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团的各方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政府首席顾问保持密切联系,如遇重大法律问题,受市政府委托向首席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与市政府顾问团顾问加强经常联系,按照法律咨询内容,采用不同方式,向市政府领导或政府各部门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三)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团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团顾问通报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

     (四)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可受主任委托,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秘书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专人兼办政府法律顾问具体事务,以便于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团保持经常联络、衔接,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应按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领导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秘书处交办法律事务,也可直接向法律顾问团秘书处交办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团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予存档。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向市政府领导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应提出署名书面意见,并报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受市政府邀请,法律顾问团顾问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 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或指定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参加。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决定有关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可列席政府向人大、政协作的情况通报会或有关的信息发布会。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召集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不定期印发《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纪要》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主任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法律顾问团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团顾问代理的诉讼事项由顾问团秘书处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市政府委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在代理市政府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时,其报酬按照江苏省关于律师收费办法支付。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可才艮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法律顾问团顾问因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支出费用,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法律顾问所需要的交通、办公场所、生活上的基本条件,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联系,市政府办公室给予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房产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日说法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市公安信息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公安部 宿迁法院网
车辆违章查询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徐州市中院 淮安市中院 南京市中院 无锡中院 常州中院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