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资格初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春风送温暖”、“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16个贫困县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负担40%;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35%,市、县(区、市)财政负担65%;其他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实施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但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