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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执行 有望破解司法执行 老大难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杨涛

广东省法院系统首创“主动执行”,有利于法院掌握好最佳时机,让司法服务更加到位。这一全新的制度,虽然在案件范围划分、执行程序上尚需进一步完善,但试点以来,执行周期大大减少,执行到位率、和解率均迅速提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法院根据自
身实际,制订出台了《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立案庭对符合以上规定前来立案的原告送达《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一审法官在宣判时,征求债权人是否同意由法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的须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无须再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由法官直接移交立案庭立案执行。(9月3日《汕头日报》)

“执行难”是司法过程中突出的“老大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广东省高院今年6月宣布突破现有的申请执行模式,向全省试点推广主动执行制度等六大执行新模式,潮阳区法院就是试点法院之一。“主动执行”作为广东省法院系统的首创,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服务于民的精神。

以往,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除“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外,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才会执行。

这种“被动执行”方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自愿,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比如申请执行是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两年内,有些当事人对于时效制度并不清楚,往往超过时效才去申请执行,结果丧失权利;再有,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而法院被动执行,有时往往丧失最佳执行时机,造成执行难的局面。现在广东省法院改变以往的做法,主动将一些案件进行主动执行,这就有利于法院掌握好最佳时机,也能让司法为民服务更加到位。

同时,法院“主动执行”并没有改变“司法的被动性”,不会让司法权过分地主动,代替当事人作主。因为,首先,法院的立案庭对符合以上规定前来立案的原告送达《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让当事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其次,一审法官在宣判时,征求债权人是否同意由法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的须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并没有“越俎代疱”,完全替当事人作主。

而且,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有比较好的效果。比如,以比较早试点的广东省从化市法院今年2月开始“主动执行”试点以来,执行周期从去年平均120天减少到25天,执行到位率、和解率均大大提高,仅有两件需要强制执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主动执行”是一个全新的制度,需要法院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在“主动执行”案件的范围上、在执行的程序上等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潮阳区法院将“申请人为行政机关、基层村居的案件”也列入“主动执行”的范围恐怕并不妥当,因为公权力机关并非弱势群体,他们并不需要法院主动来帮助他们维权,相反,“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案件才是“老大难”的案件,需要法院积极介入,“主动执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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