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从已经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和地区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赔偿,如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如英国、美国等。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失,这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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