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用人单位身体造成损害,劳动者张先生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56兆美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据悉,该案是我国建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大标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7年6月5日,他入职到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至2009年6月25日。入职后,张先生任质量测试主管,后任网站编辑主管,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1451元。2008年1月18日,电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2008年2月4日向张先生支付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假补偿等费用3万余元。但张先生认为考核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如果公司认为张先生考核不合格,应当调岗,不应辞退。且其在公司策划的旅游活动中因吃了公司发的有毒食品,造成他在活动中脚步错位,严重受伤,不能走路。 随后,张先生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电脑公司补发2008年1月18日至3月18日的工资、补发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奖金、公司克扣工资及5倍的赔偿金320万余元,要求电脑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7余万元。并要求电脑公司支付破坏其身体健康赔偿费256兆元。通过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张先生将诉讼请求中关于身体健康赔偿费增加到了256兆美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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