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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合同禁保姆陪睡荒唐吗?不荒唐!

  

自从媒体报道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的全市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之后,对于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陪睡的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目前看来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更大,甚至有人认为此规定非常荒唐。本人认为广大网友的质疑有部分的合理性,毕竟如果保姆自愿,则此规定将形同虚设,而且陪睡的现象很难仅依靠行业合同来杜绝。

  但本人认为在行业的示范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陪睡非常有必要,是一点不荒唐的。

  正如有人调侃的,一旦某个行为要运用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禁止,则说明这个现象已经很普遍了。对于这个普遍的现象,是否需要行业合同明确规定,本人觉得我们需要分析陪睡现场大量存在的原因,有一部分是黑中介的推波助澜,有一部分是色雇主的威逼利诱,有一部分是保姆的主动献身。对于黑中介的推波助澜和色雇主的威逼利诱,这完全违背了保姆的主观意志,是一种威胁、强迫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对此国家已经明确无误地表示了禁止的态度。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业合同规定禁止是理由应当的,这只是对法律的重复和强调。

  对于保姆主动献身的情况,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考虑,从道德准则出发,这个行为起码是不能提倡的。否则那么多卖淫的人也是自愿的,法律岂不是要听之任之,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所以无论怎样,保姆陪睡的行为是不能提倡的,相反是需要提倡禁止的。为了维护大多数正当保姆的利益,从行业合同示范合同的角度规定禁止陪睡,有何不妥?请大家注意这是行业合同,也就是说某个保姆自己愿意陪睡的,完全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选择删掉禁止陪睡的条款。但行业示范合同本身应当明确规定禁止陪睡,因为这代表了一个行业大多数人的态度,这是一个示范,是一个提倡。

  当然从起草合同的专业水平看,这个条款的具体文字需要调整,“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比如何谓同龄?何谓同居一室?有的老人确实岁数很大,身体也不好,晚上有很多不方便,或者可能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有一个保姆晚上在同室照顾是很好的,也是保姆的职责范围。我觉得与其遮遮掩掩,不如直接规定“禁止雇主违背保姆的意愿,安排保姆和异性同居一室”。 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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