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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条款”是对保姆的保护

  

  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的家政合同条款规定“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很多家政公司都认为,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文将是一纸空文。——《新闻晨报》

禁止条款是对保姆的保护


  从事家政行业的保姆,相对于中介机构、雇主而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相信谁都不会否认这一点;而保证住家保姆的睡眠、休息时间以及其食宿,是住家保姆应得的基本权利。舆论争议的是,拟订合同中“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条款到底是否具有操作性?如果把话题扩展一些,我想先反问两个问题:您认为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带薪休假”么?那么就目前而言,您觉得“带薪休假”的实施是否有效?恐怕大部分公众的答案是,前者是有必要的,而后者的效果到底如何,想必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为什么要举这个例子,我们知道“带薪休假”的规定,在法治层面上,它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并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理念。而家政行业的这个拟订合同也是如此,它是在做出一种姿态,而这种姿态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站在保护保姆的立场,明确地告诉中介机构、雇主,应该给予保姆什么样的权利,给予她们什么程度上的基本保障。

  我们现在大可以谈,这个拟订合同的基本概念还没界定清,可操作性还有待论证,但试想一下,如果合同里根本就没有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款,那么,您能认为这个拟订合同就是完善的么?而事实上,有着这样的禁止条款,体现的是法治理念的进步,而这是可贵的第一步;第二步才会涉及具体如何操作,如果连第一步都没有,是不是才更显悲哀呢? 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王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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