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壤的大律师除了具备“诉讼、善辩、胜诉”三个特征外,断不可少的还有一点:德行。没有道德的律师,没有良心的律师,即便生有一口三寸不烂之舌,即便在法庭上巧舌如簧、舌战群雄,也不能冠之以“大律师”三个字,或许可以冠之以“讼棍”二字
英国的“出庭律师”(barrister)被译成中文后,有了“大律师”的含义。如此翻译,虽然我无从参详其中的深意,但却坚信那里面是藏着敬意的。
何谓“大律师”
直观以言,在英文语境的所谓“大律师”,不过是在职业场所和执业模式上有别于一般事务律师(solicitor)的一种职业群体,他们独享着在上级法院(指上院、上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和巡回法院)出庭的专属资格,且不得直接面晤当事人,只能成天板着脸,端坐律师楼,静候小律师(事务律师)带着案子找上门来。
按理,这般守株待兔的执业模式,难免会有衣食之忧。但实际情形却远非如此,那些高高在上的出庭律师(barrister),凭借非同寻常的雄辩之才,不仅广受世人追捧,深得政界青睐,亦成为皇室特别恩宠的一群人。据说,对于出庭律师中出类拔萃的人物,英王可授予其“皇家大律师”的头衔,享此殊荣的出庭大律师,不仅可以身披丝袍出庭,而且地位尊崇,身价不俗,单凭鼎鼎大名,便足以门庭若市了。
如此说来,出庭律师不过是常常出入上级法院的那些律师,具备这一特征的人,还是称作“出庭律师”比较贴切,其与对应的“事务律师”相比,更容易显出各自的专长和取向。但有趣的是,译者偏要把中文的“大小”标签分别贴在这两类律师头上,刻意划出尊卑来,不啻向世人暗示,那些能够在上级法院雄辩滔滔的超级说客,才是律师界最值得景仰的人。
窃以为译者给出庭律师戴的“大”帽子,是有些道理的。律师的本源形象,是以“善辩”示人的。按初时的世俗眼光,惟通晓法律的善辩之士,才配称律师。一个人若通晓法律却不善辩,可以成为法学家,却不宜成为律师。故而,善辩,遂成为律师最显著的标签。
翻寻英国人引以为傲的律师故事,不难找到颇多献给善辩者的溢美之词,此等论辩精英,大多集中在大律师群体。稍加归纳,大致可看出这些律师的共性:他们是一批才华横溢、足智多谋的法庭雄辩家,面对诉讼史上那些最棘手、最具挑战性的案件,总能够凭借纯熟的辩护技巧和卓越的演讲才能赢得胜诉。这些讼场老手,无一不是能够洞悉法庭风云的行家,他们懂得如何先发制人,在开局中拔得头筹;亦擅长暗布机关,让对手在陷阱中狼狈不堪。至于以雕虫小技,在证人嘴里掏到需要的东西;借讽刺挖苦,戳穿对手的连篇谎言;假情感宣泄,把陪审团的理智彻底绑架,不过是barrister(出庭律师)时常在法庭上信手拈来的平俗伎俩,听的人早已目瞪口呆,说的人却跟没事儿似的。舌战玩到这个份上,嘴上功夫已深不可测,对这等人物,你不想给他们扣上敬仰的“大”帽子都难。
描绘“大律师”
虽然我不怀疑那些有资格在英国上级法院出庭的律师确非等闲之辈,甚至忍不住要为这些嘴上抹油的家伙叫起好来,但一想到“大律师”的雅称竟要被英国的barrister(出庭律师)所专享,便忍不住要冒出酸论。众所周知,中美两国的律师都没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若依上述标准,则当下的中美两国便没有一人配称“大律师”了。
依愚之见,“大律师”一词,是不宜作为barrister(出庭律师)的同义词,而为其所垄断的,尽管我认为这样的翻译“有些道理”,甚至我丝毫不怀疑barrister(出庭律师)中的确充斥着不少既“大”且“牛”的律师,但我依然固执地认为,让barrister(出庭律师)独占“大律师”的名号是不太公平的。
其实,以坊间的眼光看,所谓“大律师”,不过是那些在法庭上能说会道且屡有斩获的知名律师。当我们带着景仰的目光端详这句轻飘飘的定义时,很容易提炼出三个关键词:诉讼、善辩、胜诉。我们不妨为这些抽象的字词画一张素描。
首先,律师是专为诉讼而生的,这是历史,当然也是两千多年来铭刻在大众脑海里的记忆。这种记忆催生的世俗观念是,“大律师”应该是法庭上的强者。易言之,惟长于诉争的律师,才堪称“大律师”。据此,那些在非诉领域呼风唤雨的律师,尽管滋润得不可方物,但若要染指“大律师”的名号,实与传统看法有悖,似有诸多不宜,故尊其为“大牌律师”或“大腕律师”,无疑更为靠谱。
其次,“大律师”靠什么在诉讼中逞强?当然是裹挟专业技能的口才。只有那些在法庭上舌根灵动、唾沫翻飞,且能够见招拆招、口吐莲花的铁嘴,才配称“大律师”。
再次,很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世人不仅要看律师在法庭上言辞滔滔,还要看你能否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大律师至少应该是,凭三寸不烂之舌经常赢得官司的人物。那些屡战屡败的律师,虽然贵有屡败屡战的精神、甚或更高的思想境界,却终究不配叫做“大律师”。
除此之外,如果定要再给“大律师”贴一标签,断不可少了“德行”二字。说到底,“大律师”毕竟是世人给出的尊称,即使按世俗的眼光,那些缺乏职业操守,有才无德的律师(譬如唯利是图的讼棍),也是不配领受这份殊荣的。
以上素描所显现的,便是我心中的“大律师”。来源:法制网 孙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