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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佬当先的律师与法治要求不符

  

  昨日,省司法厅发布消息,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9月2日《河南商报》)

  《意见》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比如有极少数律师一切向钱看,应该通过打官司解决的问题鼓励当事人打官司,本来可以调解解决的纠纷也鼓励甚至怂恿当事人打官司,使得一些当代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古代“讼棍”,既劳民伤财,又浪费了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实在是要不得。因此,河南省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律师“和事佬”当先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可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那些见钱眼看,一味怂恿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只是极少数,而更多的律师还有具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和修养的,否则,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形象和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诚信度恐怕要比现在糟糕得多。由此看来,河南出台文件要求律师“和事佬”当先是犯了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的毛病,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们都知道,法律职业群体心目中的“上帝”只有法律,也只应该是法律,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是法律职业群体所信奉的唯一准绳,除此之外的一切都不能作为他们的“律例”。在社会大分工中,之所以会派生出律师这个职业,而不是直接由法官和检察官代替,也正是社会公众在遇到法律纠纷或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有律师这个群体进行协助,充当他们的代理人帮助他们打官司。律师协助当事人维护权益的过程,其实同时也是法治精神的实现过程。

  可是,有些人对律师打官司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他们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是在激化矛盾,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甚至于说,律师打官司是在“帮倒忙”、捣乱。这种认识不仅是不正确的,而且是十分不应该的。应该知道,化解矛盾的方式有许多种,当“和事佬”并不是化解矛盾的唯一方式,也不是主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和事佬”只是把已经表露出来的矛盾掩盖住,但矛盾的根源并没有解决,对于法律问题的唯一理性解决方式只有诉诸法律。

  并且,相对于充当“和事佬”,律师充分发挥诉讼的优势,积极地打官司也是在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换言之,律师打官司其实也是一种矛盾调解方式。因为司法机关以及律师职业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实现国家这个大机器的有效运转,他们是机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部件,只有充分运转了,才能保证这个大机器的正常顺利工作。如果害怕诉讼,一味地避免诉讼,甚至希望把律师都培养成“和事佬”,显然是不理性的,也是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的。来源:中国网  徐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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