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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律师李庄案开审 当庭提出五项申请

  

  今天(30日),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检方指控,李庄在龚刚模涉黑案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上午9:10,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午7:50,三辆法院工作车缓缓驶入江北区法院地下停车场,据工作人员透露,犯罪嫌疑人李庄就坐在车中,他将从地下车库直接进入候审室。由于李庄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江北区法院特别注意了加强庭审安全保卫工作。上午8时,法警陆续到位,布置安检设备。记者在现场看到,法院大门和法庭大门设置了两道安检程序。旁听人员须持有特制的旁听证进场。

  上午8:50,被告人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抵达江北区法院。高律师并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他透露,重庆警方已在昨晚10点,将龚刚模的伤情鉴定送达到了他手中,庭审中将作为有关证据呈现。

  庭审过程中,李庄当庭提出五项申请,法庭现场给予了答复。李庄提出的五项申请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将其本人案件移交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在公诉人多次询问后,李庄拒绝回答公诉人询问,并称他及他的代理律师都将保持沉默。但在审判进行中,李庄又向审判长提出自己改变主意,愿意回答公诉人和自己的代理律师的提问。庭审现场,部分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大厅内能容纳200人旁听,在大厅内前三排就坐的是被邀请前来旁听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在今天的审理现场,公诉机关指控称:今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

  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

  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庄,河北人,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次庭审中,他的辩护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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