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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拆迁命案宣判 以暴制暴女子砍死拆迁人被判8年

  
  提要:因拆迁条件谈不拢,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去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吴曼琳杀人后,简单向家人交代后事,随即坐等民警,赶来的警察将她传唤归案。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将一名拆迁人员砍死。昨天,江苏省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这起命案的受害者是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袁某,他所在的拆迁公司承担了对宿迁市宿豫区一个“城中村”的拆迁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所住的房屋,正在此次拆迁范围。

  去年5月间,应某和拆迁公司对价格的谈判存在较大差距。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砸坏门窗玻璃、放火焚烧家门前木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应某皮肤软组织多处受伤。在冲突中,应某儿子赶到家报警,袁某才带人离开。

  见拆迁公司逼得太紧,应某只好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没有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他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导致吴曼琳家人只能从窗口爬进爬出。

  去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考虑到家中除了自己和母亲,还有3个未成年的女孩,加上对拆迁公司之前行为心生畏惧,吴曼琳不敢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其间,吴曼琳通过熟人喊来小区保安,请保安做工作让袁某等人离开,但袁某等人不仅没有离开,反而继续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近一个小时。

  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到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她当即推开防盗门,持菜刀对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袁某倒在血泊之中,法医事后鉴定他是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当场死亡。

  吴曼琳杀人后,简单向家人交代后事,随即坐等民警,赶来的警察将她传唤归案。

  检方以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向宿迁中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吴曼琳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袁某有严重过错;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住宅权利,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但属防卫过当,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人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曼琳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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