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报讯(记者 李一然)41岁的肺癌晚期女患者住院期间不堪病痛,私自离院在过街天桥跳桥自杀身亡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无责。
患者:不堪忍受病痛在医院外自杀
2009年3月,41岁的女患者到北京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晚期后进行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19时许,女患者独自一人走出医院,在医院大门口外的过街天桥上跳桥自杀身亡。自杀前,女患者支开陪护自己的嫂子,给丈夫发了诀别短信,脱下病号服换上了自己的长大衣。女患者死亡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3万余元。
庭审中,患者家属指出,虽然患者是自杀身亡,但该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地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与患者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患者入院时,医院就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家属,住院病人不得随便外出。患者入院后,医院确定其护理等级为三级,其在治疗期间病情平稳,无任何异常表现。事发当天,患者在医院门口过街天桥跳桥自杀,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患者选择自杀结束生命,与医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医院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
终审:判决医院无责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就本案而言,从患者离开医院之前支开陪护自己的嫂子、着深色长款大衣、自杀前给丈夫发诀别短信的情节来看,其自杀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有计划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医院看护人员以及其嫂子难以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患者自杀。
此外,医院门口标识有“住院病人请勿外出”字样,住院病人须知上第二条写明:“不随便出医院大门,若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须向病房主管医师及护士长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或请假逾期不归,医院将按病人主动出院办理,且一切后果由病人自负。”在该须知上,病人家属已签字确认。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患者不是传染科病人或精神病人,可自由在医院内走动,而且门卫即便发现患者私自出院进行劝阻,但如果患者执意外出,医院也无权强行阻止。再者,患者选择自杀的场所是医院外,医院对于医院外的地域控制力极弱。结合以上情形,医院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患者的死亡没有责任。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对女患者自杀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示:应加强对癌症病人的管理
虽然二中院没有判决医院负有赔偿责任,但法院在判决中提示,医院今后要加强对癌症病人的特别管理,要特别注意在对癌症病人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鼓励他们去面对痛苦,并用乐观积极的心态配合治疗与癌症作斗争,享受生命以及和亲人在一起的时间,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