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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死人 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出租车乘客触犯交通肇事罪,实属罕见!近日,兰州市安宁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外地来兰经商的个体户赵军坐出租车,在开门下车的一瞬间,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来的一辆助力车撞上车门,导致助力车手身亡。赵军也因此成为我省首例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的乘客。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界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 事件经过

  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

  今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准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准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停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当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医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午,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当即被予以收押。认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认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 各方说法

  交警认定:赵军负事故主要责任

  4月19日上午,安宁交警大队承办该案的胡浩警官向记者介绍说,经过勘查、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大队事故处理小组作出认定:由于赵军当时打开车门之前,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丁乐无证驾驶车辆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出租车司机柴龙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不按规定停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经综合分析,赵军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丁乐和柴龙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负次要责任。发生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赵军又负主要责任,所以安宁公安分局对赵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拘留决定。

  乘客家属:赵军没有任何责任

  事发已近两月,张玲回忆起来仍心有余悸。4月17日下午,张玲接受记者采访时镇定了许久才说道:“当时赵军开门下车,司机啥话也没说,我们当然以为在这里下车是安全的。”张玲认为,乘客向驾驶员提出到站下车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而依章停车、安全行驶属于司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乘客,怎么可能决定司机如何停车、怎样选择停车位置?而且在出租车停稳后,右侧门刚开了一点缝,丁乐的摩托车就撞到了右侧门还被撞飞十多米外,可想而知,丁乐的摩托车速度之快。张玲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出租车司机没按规定停车,也没有提醒乘客下车开门要当心,还有丁乐违章驾驶共同造成的。

  出租车行:符合安全停车规定

  4月19日,记者向驾驶员柴龙所在的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时,一位宋姓管理人员表示,当时车子是由西向东在绿化隔离带之间的位置停稳后,赵军才打开车门下车的,柴龙没有任何违章过错。而且交警勘查现场认定出租车所停的位置仅有车头偏向非机动车道55厘米,车尾占位20厘米,是符合安全停车的规定的。迄今为止,车行已经垫付各项费用5万余元,之所以认可“次要责任”的认定结论,也是从保护柴龙的经济利益出发,因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否则,这5万余元款项只能由柴龙自己掏了。

  死者家属:出租车应负主要责任

  4月20日下午,丁乐在兰州参与事故处理的亲戚黄先生得知复核结果后,表示强烈不满,他坚持认为出租车应当负有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丁乐驾驶燃油助力车在非机动车道开车,无需挂牌持证,没有任何责任。黄先生详细阐述了事发地段的道路状况:隔离带间的距离有近百米,路面也未作道路标识,可以说是混合车道。出租车司机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将车停在离道牙尚有3.9米的路中央。一辆排量48CC的助力车能有多快的速度,如此违章竟然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次要责任?黄先生表示将继续寻找有效途径抗辩错误的认定结论。

  ◆ 律师观点

  赵军家人坚持认为赵军无责更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从法律上说,乘车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几名律师,他们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 观点交锋

  正方——

  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乘车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参与了事故行为,参与的程度即责任如何认定上。一直以来,许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司机,乘车人不会造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认识误区。从我国立法来看,1979年《刑法》对该罪主体,的确仅限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特殊主体。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却是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的。因此,当时的刑法关于此罪在该条第二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造成了司法人员认识上和执法中的混乱。为了使立法简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再限定,明确了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前,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有的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极个别特殊案件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是,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都可能发生因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所以,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不应该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行人的。比如最常见的行人违章,在有机动车辆高速行驶的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就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反方——

  赵军代理律师 韩国福

  我个人认为,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适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因为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人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遇到并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是非交通运输人员。针对本案综合判断,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规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停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停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停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关键。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前提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从案例中反映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认定乘客负主要责任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们要分析乘坐出租车过程中,乘客和出租车的“注意”义务的大小。出租车驾驶者应具有专业的驾驶技能和熟悉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因此对于车辆的安全停靠具有比乘客更多的注意义务,这是由其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次车辆的行驶、停靠的“控制权”在驾驶人手里, 在没有乘客“强行”要求不合法停靠的情况下,停靠是否合法完全由驾驶人来控制。因此,要求乘客尽更多安全注意义务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实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认定是和责任人过错大小直接相关的,而本案中乘客的过错显然是很小的,认定乘客为主要责任显然不当。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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