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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负责人:一些地方职务犯罪轻刑化仍突出

  

  检察官剖析诱因:量刑情节认定不规范非法律因素干扰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包括积存、重报)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实打实的数字表明,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诉讼监督仍存在薄弱环节,工作开展也还不太平衡。”最高检有关负责人7日告诉记者,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

  自首立功等认定不规范

  李贞,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每年办案超过100件。随着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复杂,李贞坦言,自己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外,自首、立功往往成为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最关键因素。”李贞对记者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

  但在实践中,很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只要具备了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往往会在法定刑以下一档或两档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每逢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辩论。”李贞告诉记者,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往往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与谈话时,交代犯罪情节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就应该认定是自首。

  李贞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一家房屋拆迁公司的经理。他在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拆迁征用国有土地后,伙同他人采用编制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28万余元,并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10万元。

  由于张某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出向他人行贿1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某及其辩护人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条件,应该认定其立功情节。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按照有关立功的条件,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法庭上,检察官与辩护人和被告人就此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

  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季刚注意到了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这一现象。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包含多方面原因,“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些条件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法院认定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过于宽泛。”季刚说。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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