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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煤矿长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维持原判

  

河南4名事故煤矿矿长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级法院12月1日在平顶山市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4名事故煤矿矿长,被维持原判。其中,李新军、韩二军两名被告人被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是一家技术改造矿井,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008年下发文件,应当停工停产整改。但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作为矿长及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组织工人擅自开采不属于本矿的煤层。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多次开会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予以罚款;指使瓦斯检查员将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逃避监管;并以罚款相威胁,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作为生产矿长助理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8日,侯民、袁应周等人在该矿刚发生过冒顶事故、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最后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今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对李新军、韩二军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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