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一普通案件一审5次判决4次发回重审 6次审判结案
11月22日,王善升终于等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
王善升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用“心累”二字表达对这场“马拉松审判”的感受。
土地转让金之祸
王善升是一个典型的小人物,却因为莫名其妙的“挪用资金罪”,被四年多的“马拉松审判”耗尽心力。
2005年5月,受河南省新乡市商业局委派,王善升担任新乡市金汇肉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
此时的金汇公司不仅是个空壳,还欠有320多万元外债。雪上加霜的是,王善升上任后的第二个月,公司原董事长张立营以公司欠其“借资款”15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账户随后被法院冻结,车辆也被一并查封。
公司运营陷入艰难境地。此时,王善升与公司另外3位董事及其委托人张世乐、王光富、郭悦俊商量后,决定将金汇公司所有的城南中心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救活企业。
最终,金汇公司以280万元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石化新乡石油公司,在先期支付170万元后,双方约定,剩余的110万元待新乡石油公司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全部付清。
根据金汇公司几位共同决定转让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董事的证言,鉴于公司遭到原董事长的起诉,情况复杂,转让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开会讨论,他们打算在此事完全运作好之后再向其他股东公开。
在金汇公司账户已被冻结,债权人多次催要欠款的情况下,新乡石油公司支付的170万元根本不够还债。王善升与王光富、郭悦俊、张世乐集体商量后,决定将这170万元设法提出,由王善升保管,大家共同商定用于公司的必要开支。
王善升他们将170万元取出后,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57万元、工程款38万元、税金14万多元,以及其他杂项费用后,剩余57.6万多元仍保存在王善升处。
事后的调查证实,这57万多元现金既没有存入银行,也未挪作他用,而是装在一个纸箱里,存放于王善升家的床底下。
至2005年8月,金汇公司已3个月未发工资。王善升再次与张世乐等3人商量,从自己保存的土地转让金中,分3次先后拿出14.5万元,以王个人的名义借给金汇公司为职工发工资,并明确告诉出纳,不计算利息。
2006年3月,王善升离任董事长一职,张立营继续担任董事长。两个月后,公司职工陈焕辉代王善升领取了1000多元的利息,王得知后表示,这部分钱不能领,应退给公司。“实在是无奈之下,为挽救公司采取的变通措施,我根本没打算从中赚取利息。”王善升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位董事的印证。
王善生等几位股东明显违反财务制度的做法,最终还是被发现了———2006年8月23日,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王善升刑事拘留,保存在自己家中的“巨款”,自然成了他“挪用资金罪”的证据。王善升告诉妻子王慧芳:“办案部门要的话,就把这些钱交了。”
2006年9月5日,王善升被批捕的当天,他的妻子将自家在公司的集资款86000元扣除后,把剩余的345397.5元交给了获嘉县检察院。在此后“马拉松”式的审判过程中,王善升先后两次被羁押,时间总共为九个月零五天。
三次审理三种量刑
王善升被起诉后,迎来了不断上诉、不断发回重审的往复循环,以及量刑结果跌宕起伏的戏剧性审判。
2007年1月24日,获嘉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王善升不服,提出上诉。
3个月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10月10日,获嘉县法院再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
王善升坚称自己无罪,第二次提出上诉。当年12月13日,新乡中院又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令王善升始料不及的是,在所有的事实均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获嘉县法院却在第三次重审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王善升第三次提出上诉,新乡中院的刑事裁定结果,仍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7月25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的第四次一审判决又回到了原点———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
面对王善升的第4次上诉,新乡中院坚定地“将发回重审进行到底”,“皮球”又被踢回一审法院。
2009年4月13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第五次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9个月,同时追缴王善升占有的86000元款项。
王善升第五次提出上诉。但这一次,新乡中院却在与一审法院僵持了数年之后,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认定王善升占有并利用职务之便处分了145000元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新乡中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王善升两次被羁押的时间共9个月,两级法院为了打破僵局,显然进行了沟通,最后以实际羁押的时间判处王善升刑罚,这明显是上级法院妥协的结果。
王善升强烈不服终审判决,又向新乡中院提出申诉,被驳回。随后,王善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坚持自己从未谋取过一分钱私利,请求宣告无罪。
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决定提审该案。其间,河南省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抗诉,认定新乡中院判处王善升挪用资金罪不成立。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王善升保管170万元土地转让金并负责公司经营所必需的支出,这一决定是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运转极其困难的前提下,由公司副总经理及主要董事共同商议的,且其中1268602.5元已经用于公司必需开支。
而且,土地转让金中的14.5万元以王善升个人名义借给公司使用,也是经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商议后决定的,虽计算利息,但王善升个人未使用一分钱,也未支取利息和造成任何损失。
再审还查明,除了金汇公司必需支出的126802.5元之外,王善升没有擅自挪用过存放在家中的431397.5元中的一分钱。因此,尽管王善升以个人名义将自己保管的单位资金借给本单位使用的事实清楚无疑,但并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0年11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决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王善升无罪。
发回重审背后的隐情
当姗姗来迟的无罪判决终于成为现实时,为此抗争了四年多的王善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只是表示“心累”,“刚接到判决,我一点力气也没有了”。
一个事实简单的小案件,为何经历四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为何不直接改判?是什么因素导致案件在一审与二审法院“踢皮球”?在事实并无争议的情况下,为何量刑差别如此之大?
一连串的疑问,并未随着王善升被宣告无罪而结束。
新乡中院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上诉案件,二审如果直接改判,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同级和下级公检法机关的关系,法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除此外,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家属来法院闹事、围堵大门,甚至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还没到中院,就开始到中院来闹事。这是原来从来没有出现过的问题,现在很普遍。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司法没有权威,单靠法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有些案件已经判决若干年了还在闹,法院也没有办法。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一些背景复杂的案件,下级法院明知道判决错误,却因为无法超脱,希望上级法院改判;而上级法院并不愿意接下“烫手的山芋”,将矛盾揽在自己身上。所以,现在法院系统流行着一种“潜规则”:“谁的孩子谁抱走”,上级法院也不想为下级法院扛着问题。于是,就有了反复发回重审这种“马拉松”式的审判。
“有些案件,二审直接改不太好,得让一审法院纠正。”新乡中院的这位负责人说,“问题尽量在基层解决,不能让法院与同级检察院的关系弄得太僵。”
翻开每一次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早已成了一句耳熟能详的套话,很难让人分辨出此次发回重审与上次发回重审有什么不同的理由。而在这种“套话”的背后,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背景。
那么,王善升这种不过是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到底怎么演变成了刑事案件,且上级法院既不支持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不敢直接改判,最终又在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向下级法院妥协,支持了有罪的判决呢?接受采访的新乡中院有关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疑问。
当新乡中院因为反复发回重审而要背负某种指责时,河南省高院也在以同样的方式,将新乡中院的一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上述负责人证实,在他们的手上,现在就有被省高院多次发回重审的案件。
河南省高院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今年9月1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关于规范发回重审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依法、慎重、严格的原则规范发回重审”。“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对于原裁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新乡中院副院长王如意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尽量减少发回重审,但各级法院目前确实存在着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的问题。“现在虽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李秀卿 李恩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