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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七次刑法修正案“修”得不大

  

  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至今,短短14年间,我国已经出台了8次刑法修正案。我国为什么频繁颁布刑法修正案,每一次刑法大修有什么特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对此做出了解释。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一),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做出了规定。两年之后颁布的刑罚修正案(二),主要针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行为。而刑法修正案(三)主要是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距离最近的一次刑法修正案是在2009年,主要针对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等犯罪。

  洪道德教授认为,前七次颁布刑法修正案,主要是针对某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比如1999年,刚刚经历了经济危机之后的中国,套取汇率等经济犯罪行为剧增,而在此前颁布的《刑法》中,没有对这类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出台刑法修正案予以调整。

  颁布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否定之前制定的刑法框架,这正是为了保持刑法的稳定性而做出的必要举措。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曾经没有提到的犯罪行为逐步凸显,这时候,刑法修正案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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