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6日22时许,郑某酒后经过珲春市河南街龙源公园对面歌厅南侧胡同时,路遇独自行走的女子陈某,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他追上陈某后,采取勒脖子、压头手段实施抢劫。因陈某强烈反抗,郑某最后只抢得一把旧雨伞。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被抢的这把雨伞价值人民币1元钱。
案发后,陈某报警,郑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10月10日,珲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并向珲春市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郑某的亲属自愿赔偿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视为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