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豫律师网:错骑他人摩托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背景】}被告刘某与陈某常都是在一家物流公司揽活跑运输,二人交通工具都停在一个固定地方,该停车处无人管理,随意停放。刘的摩托车未正常参加年检、未购买交强险,钥匙拔不出来所以一直放在摩托车上并长期停放在上述停车处。2015年12月10日19时35分,陈某酒后错骑刘某的摩托车,与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韩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15日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未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韩某的继承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刘某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对自己的摩托车管理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并未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陈某驾驶,而是陈某酒后错骑刘某的摩托车。刘某并非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陈某驾驶,车主刘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关联性,故刘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在,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未经刘某允许而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上述解释。被告刘某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过错责任。刘某所有的摩托车系未正常参加年检的机动车,不上锁,不拔钥匙,亦未采取合理的方式管理其摩托车而导致醉酒无证的陈某驾驶该车造成本起事故,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据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房产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日说法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市公安信息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公安部 宿迁法院网
车辆违章查询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徐州市中院 淮安市中院 南京市中院 无锡中院 常州中院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