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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律师网:建筑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某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包工头陈某施工。陈某雇佣工人殷某安装消防设备,殷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将某建设公司及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建设公司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起诉陈某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赔偿款。

  案情回放:某建设公司承建医院新大楼地下室工程,后其将该工程分包给陈某施工并按照工程价款5%向陈某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陈某雇佣案外人殷某为其提供消防设备安装工作。殷某在安装过程中受伤,并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该建设公司、陈某诉至法院,2016年2月20日经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殷某损失合计75437.8元;该建设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2016年5月该建设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其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陈某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案外人殷某系受雇佣于陈某。在施工过程中,陈某未为殷某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其发生损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该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陈某,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内部责任划分方面,本院综合双方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法认定由陈某承担80%责任,该建设公司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没有资质的个人,工程分包后,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施工。这种转包或分包的做法不仅仅容易将自己“搭进去”,更容易引发工程的安全质量问题。本案中,该建设公司自食其果,其虽然不参与工程具体的施工和建设,但当发生施工事故时,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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